司法院公布113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 從數據看國民法官制度第二年施行狀況

 司法院今(31)日公布「113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內容蒐整國民法官制度施行第二年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實務數據。

精進各項配套多元宣導  國民法官到場率穩定提升

  司法院表示,113年度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合計審結63案,選任出國民法官378人、備位國民法官189人;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9,968人,依規定審核除名並扣除無法送達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者後,應到7,399人,實到3,618人,到場率已提升至四成八(48.9%,圖表61);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日數平均為5.6日,執行職務時間平均為20.7小時,而審理期日進行總時間平均為13.6小時(圖表12至16)。

  從各地方法院收結案件及起訴罪名觀之,113年度新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合計177件,其中,罪名以「殺人罪」58件為最多(圖表2、3);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終結案件則有63案,另亦有57件經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圖表4、5)。

  國民法官法採取卷證不併送,開庭審理時才在法庭上提出卷證資料,避免預斷偏見;此外,也創設協商會議、證據開示及證據提出失權效等制度,用以確認案件爭點、協調證據開示情況,釐清檢辯雙方的意見和爭議,完備審理計劃,並期以證據慎選,減輕國民法官負擔。113年度審結案件中,僅2案未召開協商會議(圖表92、93);均無聲請法院裁定命他造開示證據之情形(圖表101);於第一次審理期日後,亦僅有15次聲請調查新證據,其中經法院裁定准許者有13次(圖表108)。

案件如須鑑定或被告否認  整體耗時較長

  再者就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鑑定之情形而論,於偵查階段及起訴後之準備程序階段均有實施鑑定之情,鑑定類型以「刑法第57條量刑前鑑定」最多,次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鑑定」(圖表102、103)。分析法院收案後有無實施鑑定與各程序階段所需日數,可發現起訴後實施鑑定之案件「收案至準備程序終結前一日所需日數」平均為276.0日,較無實施鑑定者多98.6日;「第一次審判期日至宣判所需日數」為6.3日,亦較無實施鑑定者多2.2日(圖表104)。

  此外,本報告亦就「被告認罪與否」與法院收案至宣判間各程序階段所需日數為交叉分析,結果顯示「平均法院收案至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前一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為137.3日、否認案件為140.6日;「平均第一次準備程序至準備程序終結期日前一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44.1日、否認案件108.1日;「平均第一次審理期日至宣判所需日數」,認罪案件3.9日、否認案件6.1日;「平均法院收案至宣判日所需日數」:認罪案件246.4日、否認案件314.5日(圖表83、84)。若進一步觀察證據調查、辯論及終局評議之情形,可知否認案件整體耗時較長,調查「罪責證據」平均500.2分鐘(認罪案件為141.8分鐘),調查「科刑證據」平均164.4分鐘(認罪案件為149.7分鐘,圖表111),「罪責辯論」平均100.4分鐘(認罪案件為41.1分鐘),「科刑辯論」平均70.1分鐘(認罪案件為56.8分鐘,圖表128),「評議時間」平均為342.9分鐘(認罪案件為205.3分鐘,圖表144)。

成效數據逐年累積  供各界參與制度運作時參考

  司法院表示,由本報告整體呈現上開審判資料統計數據可知,國民參與審判新制於實施屆滿2年後,審、檢、辯等法律專業人士已逐漸熟稔卷證不併送之訴訟模式,制度運作漸趨穩定。隨著113年度收案及審結案件數大幅成長,可供分析之實務統計資料較112年度更為豐富,故本報告當較112年度之報告更貼近審判實際現況,期待本報告能協助審判、檢察、辯護及學術界等法律專業人士掌握制度運作現況,提供將來實際參與制度運作之參考,並促進社會對國民法官制度之持續關注與討論,推動新制以平實穩健之步伐持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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